一、施工期限:
依據「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」第七點規定,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,領得許可文件後,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申請 竣工查驗;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,得經發展局同意展延六個月。但情況特殊,經發展局核可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施工時間:
本府環境保護局網路資訊說明其規定:營建工程係以「整體音量」管制,不論其噪音源為何,其整體音量不得超過「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」。而針對三更半夜施工噪音問題,環境保護局已公告管制營建工程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動力機械致妨礙安寧之行為,一旦有妨礙安寧情形,不需量測噪音,可處罰。
以上文章轉載自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-建管小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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